前不久,重庆武隆区某公司职工贺某因在微信群里调侃领导被开除一事引发关注。消息传出后,网友纷纷“站队”贺某,并有网友留言表示曾有与贺某类似的遭遇。近来,企业“奇葩”管理的事件频频被曝出:体重超标被扣工资;1个月内请假超3天,当月社保费自行缴纳;上厕所要登记,每个班只允许上一次厕所,多上一次就罚钱……(4月12日 《工人日报》)
企业“奇葩”管理的存在,一方面反映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尊重;另一方面反映出劳动者法律维权能力不足。可以想见的是,企业“奇葩”管理受到伤害的是员工,更是企业自身。
避免“奇葩”管理的出现,关键是用人单位当增强法律意识。一方面,要避免“白纸黑字”写进企业规章制度中的“奇葩”规定出现,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另一方面,也须避免一些不成文的“隐形”要求对员工权益的侵害。
同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奇葩”管理不能放任。有媒体就对此指出,一是在保护劳工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的情况下,通过司法实践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二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劳动者的地位逐步提升。事实上这就值得重视起来。可以说,劳动用工监察部门职责履行越给力,“奇葩”及违法用工行为就不会有市场。
各级工会组织也须充分发挥出作用。消除职场“奇葩”规定,工会有责任站出来。如涉嫌违法,侵犯到劳动者权益,需要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时,工会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于一些不合情理的规章制度,工会更有责任站出来发声。□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