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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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无效!
董事未向股东催缴出资 应对欠薪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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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3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同约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无效!

 

读者小冯向本报反映说,前些日子,他与几个老乡到外地打工,被钱某组建的施工队雇用。钱某在与他们所签订雇用合同时约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由于他们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在合同书上签了字。

近日,因挖掘机的机械臂突然断裂,他的左腿被砸骨折,现已花去医疗费3800多元。当他要求钱某给付补偿时,钱某却说:合同书上已经写明“发生工伤概不负责”,他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小冯想知道:雇用合同的约定有效吗?

法律分析

约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的雇用合同无效。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本案中,钱某作为雇主,其对于小冯等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但他却在合同中写明“发生工伤概不负责”,其行为明显地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鉴于钱某违反施工安全要求,给小冯造成了人身损害,其依法应赔偿小冯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程文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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