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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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企业微信公号 成为名誉侵权的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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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3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莫让企业微信公号 成为名誉侵权的道具

 

2018年12月3日,张女士与北京某交流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零售部零售总监。2020年2月21日,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她辞退。同年3月5日,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令张女士意想不到的是,与北京某交流咨询公司隶属同一集团的北京某美术馆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公示了自己被辞退的相关细节。张女士认为其中内容涉及对自己的道德评价,侵犯了名誉权,诉至法院。(3月4日 《工人日报》)

依法依规地辞退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应然之举,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企业借助微信公众号对员工进行与辞退无关的道德评价,则是涉嫌侵犯员工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就这起因劳动争议纠纷引发的名誉权诉讼而言,在被辞退员工已申请劳动仲裁、法律还未对双方的争议作出定性前,企业便在微信公众号上对员工作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负面评价,无疑是对员工名誉权的侵犯,被法院判决向员工赔偿精神抚慰金,自然在所难免。这对于习惯利用微信公众号给予员工负面评价的企业来说,无异于一记响亮的法治警钟。

微信公众号不是法外之地,企业不能将其作为侵犯员工名誉权的道具,这是基本的法治常识。不让企业把微信公众号当作名誉侵权的道具,既需要企业入脑入心地铭记基本法律常识,又需要对这种侵权行为套牢“法律缰绳”。如此,才能让企业微信公众号的营运规范在法治轨道上,回归便利企业内部管理的本位。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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