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2月4日《法治日报》)
虽然各地高度重视女职工的“痛经假”,但在现实中,由于“疼痛程度难以量化”“请假制度繁琐”“职场歧视”等因素的掣肘,加之推行“痛经假”会增加用工成本,“痛经假”自诞生以来,一直是走得磕磕绊绊,难以真正落地,致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鸡肋假”。
任何善政的落地,都需要以执行成本的合理分摊为基本前提,“痛经假”的应声而落亦不例外。毕竟,用人单位只要忠实执行了女职工休“痛经假”的政策,就意味着其为此尽到了法定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用人单位应该享有减免用工成本的权利,也即是用人单位不能独自承担女职工休“痛经假”的全部用工成本。否则,就有悖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事实上,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因为用工成本增加的问题未得到合理解决,才在执行“痛经假”方面缺乏主动性。
故此,要确保“痛经假”不沦为“鸡肋”,在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体之间合理分摊“痛经假”所产生的用工成本,以此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也就势在必行。对此,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着力消除“痛经假”落地的各种“梗阻”为遵循,采取把“痛经假”纳入病假范畴和调整税收等手段,将其产生的用工成本公平地进行分摊,使用人单位、国家和女职工之间的负担份额趋于平衡合理,从而为这项善政的落地奠定必要基础。□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