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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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职业病还需多方“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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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职业病还需多方“给力”

 

防治职业病,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固然是必要和有效的,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全社会都来关注,多方面承担责任,譬如相关法律的完善与执行,地方政府的督导与担责,社会、舆论的关注与干预等等,由此形成强势压力,才能有效地遏制可能的职业危害。

国家卫健委出台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已于2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对于亿万劳动者而言,无疑是利好;对于千百万用人单位而言,应该是压力,更是责任。

从广义上讲,劳动者在生产中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射线、病菌,或者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等,都可能引发职业病。从狭义上说,国家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且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并据此制定《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的危害有多大?没有切身体验者可能不太在意, 其实从广义上讲,全国范围内存在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数以百万,不同程度受到危害的劳动者逾亿;即使在法定职业病统计中,每年的新病例也以万计(如2018年为26756例,2019年为19428例)。这样的数据能不令人震惊和忧虑?如此庞大的群体面临职业危害,潜藏着或者已经发生了多少经济损失和生命消亡,还不足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警醒吗?

职业危害与生产事故不同,后者往往事发突然,瞬间造成巨大损失,夺人生命,因此会迅速引起强烈关注,抢救、补偿也很及时;而职业危害却是潜在的危险,缓慢地、甚至不为人知地造成更为巨大的损失,夺去更多的生命。而这一切后果又几乎都转移到了职工及其家庭身上,或者推向了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不是非常必要且必须的吗?

何谓主体责任?简言之,分内之事,应尽之责,权责对等。企业有用工之权,职工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当然应该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负责。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政府出台规定合情合理。

不过,现实也告诉我们,指望所有企业自觉自愿地严格守法、尽职尽责地加强职业保护,几乎不可能;仅让职工懂得一点相关知识,学会自我保护,也不现实。譬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且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如果企业或职工不能做到,怎么办?又如,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违反规定,职工又不敢拒绝,怎么办?再如,职业病从受害到发病、确诊、索赔,从争议到仲裁、诉讼,可能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如果用人单位或职能部门拖延,拖到人亡讼息,受害者又该怎么办?

防治职业病,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固然是必要和有效的,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全社会都来关注,多方面承担责任,譬如相关法律的完善与执行,地方政府的督导与担责,社会、舆论的关注与干预等等,由此形成强势和压力,才能有效地遏制可能的职业危害。

□张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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