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特殊工时制,如果管理不规范,甚至有意“捣鬼”,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引发劳动纠纷,而且也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明了这个道理,企业就应该自觉依法用工,不要存侥幸心理“钻空子”。劳动监察机关和工会组织应该认真履职,确保法律执行到位,以杜绝因特殊工时导致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工人日报》报道,广州市南沙区人社局、区总工会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用人单位实施特殊工时制监督的通知》,明确从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拓展劳动法律监督手段,延伸服务触角;完善内部衔接机制,提升监督质效和优化部门联动协作,增强监督合力等4个方面加强用人单位实施特殊工时制监督。
说起来,这不过是广州市一个区的通知,似乎算不得“大新闻”。但它涉及的特殊工时制监督,却是劳动关系中的大问题。监督不到位,就可能侵害劳动者权益,处置不合理,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这条新闻的价值,就在于提醒更多的人,特别是工会组织引起重视,警惕有人利用特殊工时制“做文章”。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指法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及一周中工作日天数)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明确,“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 “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时制。它包括许多种具体的工时制度,目前已实行的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等。标准工时制作为标准和基础,是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形式多样化,某些岗位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工作性质特殊性或受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不能实施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申请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应该承认,这是一种现实需求,况且,特殊工时制也在法定范畴内,只要按照规定,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就受到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在严把审批关的同时,引入工会组织对其实施监督很有必要,因为,劳动者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实施特殊工时制,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视法定标准工时,无节制要求职工加班,甚至以此为借口不付或少付劳动报酬。有的企业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企图通过特殊工时制逃避支付加班费用,显然是违法的,并且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有的地方已经做出规定,实施特殊工时制,超时加班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仍需依法加倍支付工人工资,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于劳动者而言,面对因特殊工时制自身权益被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理直气壮,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逆来顺受,忍气吞声,只能使侵权者更加肆无忌惮。工会组织也有责任积极支持劳动者维权。
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因“特殊工时”而走样,主体责任在于企业依法用工。实施特殊工时制,如果管理不规范,甚至有意“捣鬼”,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引发劳动纠纷,而且也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明了这个道理,企业就应该自觉依法用工,不要存侥幸心理“钻空子”。劳动监察机关和工会组织应该认真履职,确保法律执行到位,以杜绝因特殊工时导致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张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