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受工伤后,我因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向社保机构提供自己的住院病历及其他资料。可是,当我要求治疗医院提供入院记录、治疗记录、出院记录等病历时,竟被告知纸质版已经全部丢失,电子版病历也因其电脑受病毒侵害无法查找。由此,我一直未能工伤认定。
请问:我能否要求医院赔偿?
读者:刘丹丹
刘丹丹读者:
你有权要求医院赔偿。
一方面,医院丢失病历资料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也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与之对应,医院的电脑版病历资料因病毒侵害导致无法查找或许情有可原,但纸质版病历资料全部丢失,则于法于理均说不通,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医院必须赔偿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本案中,正因为医院遗失病历,才导致你无法提供第(三)项所涉材料,进而获得工伤认定,此举必然给你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分别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由此来看,无论是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还是推断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