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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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筹办中“夭折” 筹办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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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在筹办中“夭折” 筹办人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朱某等4人发起、筹办公司时招收我为员工。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由于工作原因,我意外受伤。这次意外不仅让我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前不久,该公司又因多种因素“夭折”了,没有成立。

请问:在我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该向谁索要赔偿?

读者:林淑怡

林淑怡读者:

你可以向朱某等索要民事赔偿,但并非工伤赔偿。

一方面,筹办中的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即只有已经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才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筹办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由于还不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不能与劳动者产生劳动关系。

结合本案,虽然你在公司筹办阶段便已入职,可由于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甚至后来已经“夭折”,表明公司还不成为“用人单位”,不属于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

另一方面,朱某等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你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排除你与发起人朱某等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分别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范畴,因此,你有权要求朱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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