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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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强行约定试用期怎么办?
擅自使用员工照片宣传 涉嫌构成员工肖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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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2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擅自使用员工照片宣传 涉嫌构成员工肖像侵权

 

编辑同志:

我在公司工作时,公司曾要求部分员工参与宣传画册的拍摄。此后,我的一张照片被选中,并印制进了公司的宣传册。这本宣传册不出售,是对外免费发放的。因此,公司没有额外支付给我任何费用,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奖励。

由于自己当时是公司的员工,所以,就没有提出异议。一年前,我离开了公司。最近,我从朋友处得知,该公司的新印制的宣传画册中依旧有我的照片,以至于朋友误以为我仍然在该公司工作。为此,我曾与公司联系,要求其停止继续使用我的照片。

请问,公司这样做,算不算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读者:宋燕

宋燕读者: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你在公司工作时同意宣传画册的拍摄,可以认定你许可公司使用你的肖像,公司并不构成侵权。而在你离职后,公司制作新的宣传画册时继续使用你的肖像并用于商业用途,该行为既未经你授权或许可,也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因此,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你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要求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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