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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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离不开法律规制
遏制“短信轰炸” 还得多出监管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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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离不开法律规制

 

近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在全国首次公开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旨在规范技术应用、保护个人隐私等。《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都将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12月21日 《人民日报海外版》)

如今,购物刷脸支付、用手机刷脸解锁、进小区刷脸开门、上班刷脸打卡……“刷脸”早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脸识别的大规模应用,势必是以个人信息安全为代价,很多情况下越便捷的技术,越有可能给用户带来麻烦甚至“灾难”。尤其是这些数据在采集、传输、保存、使用以及第三方调用过程中,一旦被过度分析、滥用或窃取,将会对个人隐私权等权利构成侵害,给个人隐私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终身置于不确定风险之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最让人害怕的就是个人信息的“裸奔”,既然如此,就应该从源头上堵住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此次,《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在全国首次公开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旨在规范技术应用、保护个人隐私等,无疑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与回应。不言而喻,人脸数据的采集和应用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法律和行业规范下采集、使用、存储数据,不能随意滥用,更不能强制推行。□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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