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近日,市发改委印发了《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于对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办法》共七章36条,详细规定了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责任义务、申报条件等内容。据了解,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