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和几个同事一起去申请的仲裁,仲裁庭合并审理的,对于裁决书我是认可的,但是他们几个不认可,还去法院起诉了。现在,公司没有按照裁决书支付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我能不能申请执行?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调整)》 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您的裁决书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申请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调整)》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