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我在我家附近的A地工作。后来,彼此之间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明引发争议。由于经劳动仲裁后我仍然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认为,由于劳动合同已经写明“发生一切劳动争议,由公司总部所在地的B法院管辖”,故我只能千里迢迢到B法院起诉。
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朱婷婷
朱婷婷读者:
该说法是错误的,即你有权在A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虽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涉及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这里的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审理,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表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专属管辖之列,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
本案中,你与公司之间的是劳动关系,彼此也是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明引发争议,且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你在你家附近的A地工作,即履行地在A地,所以,劳动合同中有关“发生一切劳动争议,由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也有同样的内容。
综上,由于本案所涉管辖协议内容从一开始时起就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你不受其约定,无需遵从。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