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农民工,每天靠体力挣钱。每次发工资时,我们最关心的是能不能拿到钱,其次才是拿得多与少。”小胡说,他的同事最近又被“坑”了!因包工头卷钱逃跑,他这位同事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了。
“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一夜之间进了别人的腰包,我们该怎么办?”面对小胡同事遇到的这一问题,以下3个案例的解析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如果劳动者的工资被冒领、被错发、被卷走,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1】
工资被非授权代领,可要求单位重发
2020年1月10日,是谢女士及同事期待已久的发放年终奖的日子。经过一年辛勤劳动,谢女士说,按照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她可以拿到16000元的年终奖。
可是,当她前往公司财务处领取奖金时,却被告知该款已于两天前交给了胡某。原来,财务人员知道胡某是谢女士的室友,两人关系比较密切,便让胡某代谢女士领了此款。而胡某领款后很快辞职离开公司,无人知道胡某上哪里去了。
当时,谢女士首先想到的是找胡某把事情说清楚,但折腾了几天没有效果。绝望中的谢女士想让公司重新为她发放奖金,但被拒绝。
【点评】
谢女士有权要求公司重发年终奖。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公司财务人员的行为违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本案中,胡某并非谢女士的亲属,谢女士也没有委托胡某代领年终奖,财务人员自作主张让胡某代领明显与该规定相违。
另一方面,胡某的代领行为对谢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也有同样的内容。
正因为谢女士与胡某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所以,胡某的代领属于无权代理,公司只能另行向谢女士支付工资,然后,由公司再向胡某追偿,而非谢女士向胡某进行追偿。
【案例2】
工资被错发,可以向单位索赔
一家公司因生产需要招聘了50名季节工。2020年5月13日,公司向全体季节工发放工资时,刘女士发现自己的6000元工资已被他人领走。
原来,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对季节工不熟悉,加之没有认真审查每个领工资人的身份证件,所以,错将刘女士的工资发给了他人,并且无法说清究竟错发给了谁。
针对这种情况,刘女士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点评】
刘女士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也指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公司财务人员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或者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就必须赔偿由其所造成的损失。而本案中的财务人员向季节工发放工资,明显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另一方面,财务人员明知季节工并不熟悉,应当预见有错发工资的可能,但其未对领工资者的身份进行认真审核,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于事后无法说清工资被谁冒领,其行为存在过错。
【案例3】
工资被卷走,可让发包方担责
高女士等12名农民工由包工头黄某招聘,此后在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上班。2020年7月10日,该工程完工。到了该发工资的时候,满以为可以拿到工钱的高女士等人,万万没有料到黄某从公司结清包括他们工资在内的全部款项后,竟然携款潜逃了。
高女士等人找发包公司交涉,该公司以其已将工程承包给黄某,其仅与黄某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而与高女士等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
高女士等可以要求发包公司担责。
一方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公司虽然只是将工程承包给黄某,但由于建设施工工程领域中,用人单位必须是具备建筑资质的企业,而包工头黄某只是个人并非企业,所以,只能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其承担责任的内容之一,便是向高女士等发放工资。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因此,高女士等人有权向发包公司索要工资。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