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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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营销不能“信口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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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1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牙膏营销不能“信口开河”

 

有的牙膏宣称幽门螺旋杆菌抑菌率99.99%,有的宣称“净白牙齿、祛黄必备”,有的则宣称能预防蛀牙……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一些牙膏品牌的功效宣传很直接,但这些牙膏是否真的有如此功效,消费者不得而知。(11月27日《工人日报》)

牙膏的宣传一直有点悬、有点乱。在广告中,常常有穿着白大褂的“权威人士”神情严肃地告诉消费者:某某牙膏具备何种有利健康的功效。至于宣传美白牙齿、坚固牙齿、祛黄、防蛀牙、保护牙龈、防牙龈出血、治疗口腔炎症等牙膏广告更是随处可见。

牙膏不是药,牙膏广告不能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不能做有关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牙膏列为普通化妆品,规定牙膏可以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但前提是牙膏备案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牙膏广告总想抗这菌那菌,总想治这病那病,触碰了法律法规的禁区。企业应该增强自律意识,对照法律要求,积极规范宣传行为,摒弃相关涉医涉病用语。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牙膏广告的监测,发现滥用杀菌、消炎、美白、防蛀牙等牙膏广告用语,依法积极干预,该约谈约谈,该追责追责,该警示警示。□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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