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名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并非个别,这种现象被称为“一人两用”或“一人多用”。那么,“一人两用”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
【案例1】
“一人两用”,法律是否认可?
在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吴女士为增加收入,未经公司许可,即从2020年1月起在另外一家工厂兼任会计。因其兼职有时会严重影响公司工作,公司在得知原委后坚决予以阻止。法律认可类似吴女士的“一人两用”吗?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规定表明,双重劳动关系只是有条件地认可。因此,公司有权阻止吴女士兼职。
【案例2】
“一人两用”,工伤由谁承担?
赵女士同时在A、B两家公司任职,上午在A公司上班,下午在B公司上班。2020年2月11日,赵女士在B公司上班时遭遇工伤并造成八级伤残。可是,A、B公司均没有为赵女士办理工伤保险,其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3】
“一人两用”,损失由谁赔偿?
在C公司从事采购工作的刘女士,悄悄地与D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D公司明知刘女士在C公司工作却没提异议。2020年4月15日,刘女士将本应付给C公司客户的货款错付给D公司客户,而该客户收到货款后随即下落不明。此时,C公司的货款损失应由谁赔偿?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因此,C公司既可以要求刘女士赔偿或要求D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刘女士和D公司共同赔偿。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