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不该赔偿?
“一人两用”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
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仲裁与诉讼有何不同?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20年10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仲裁与诉讼有何不同?

 

编辑同志:

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但是,我听说这两种维权方式都有时效限制,相关权利都有“过期作废”的危险。

请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时效方面有什么不同?

读者:赖琳琳

赖琳琳读者:

一方面,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劳动者因为工资被拖欠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必须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被拖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将失去申请仲裁的权利。

但是,该法条第四款还指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即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则不论劳动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期间被欠薪,也不论是否超过一年,均可申请仲裁。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也有同样的内容。即只要用人单位出具了欠薪条,如果劳动者没有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失去胜诉权。没有约定支付期限的,最多也不得超过20年提起诉讼。

廖春梅 法官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