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婧 通讯员 武祎 耿瑞璞)某文化公司董事金先生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扣留,公司起诉要求金先生返还相关证照。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金先生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某文化公司称,在发起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各发起人约定公司成立后由金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并授权其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事宜。金先生借机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及与公司有关的全部证件扣留,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
金先生称,其暂扣公司证照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从公司成立至今,某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未履行任何责任和义务,给公司及股东造成了损失。其作为公司高管,要求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赔偿公司和全体股东损失。此次诉讼也未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物品是公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必备工具,具有重要意义。金先生虽称其将公司证照暂扣的行为是为了避免造成公司和股东的损失,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扣留公司证照具有正当性。此外,因公司高管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与本案诉争的返还公司证照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金先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故法院判决金先生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