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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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职场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能“袖手旁观”
试用期员工请病假, 单位能否单方顺延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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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0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面对“职场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能“袖手旁观”

 

在接到女职工的“性骚扰”投诉时,单位应该怎样做呢?是尽职保护职工的安全,还是置之不理?最近,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一起与职场性骚扰相关的案件,维护了女职工的权益。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职场性骚扰”行为。

张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炊事员。张某在食堂过道被其同事郑某触碰到胸部,张某对此不满,因此向公司的项目经理反映,郑某不仅摸过她的胸部,还摸过她的腿,要求不和郑某一个班组。两天后,因“不和郑某一起上夜班”三次要求被拒,张某只能报警,并从报警后的第二天开始未再上班。

事发当月,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月月底,餐饮公司作出《责令上班通知书》后,餐饮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后,餐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解除了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无证据证明郑某确实对其进行性骚扰,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餐饮公司支付张某1.1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更是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无论从上述规定,还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应当履行的管理者义务,用人单位均应当积极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案件中,虽事发处无监控,无其他人目睹张某所述的性骚扰行为,出警记录亦对该事没有认定,但郑某认可其触碰到张某胸部的事实,餐饮公司项目经理也称郑某平时还对女员工说过“谁要生二胎,找他”这种熟人间的玩笑话,张某考虑自身安全,提出不和郑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合情合理。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积极与张某协商工作安排,预防类似事情的再发生。但餐饮公司却对张某的请求不予理会,还责令其到岗,并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未尽到管理者的义务。

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营造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加强宣传培训,对员工在工作场所的穿衣打扮、言行举止提出合理要求,要求员工在工作中注意保持距离与空间、避免涉性骚扰的“玩笑话题”。

制定全面详实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的最新规定,依法及时对规章制度中有关性骚扰的行为及处罚予以明确,并告知员工。

建立及时畅通的处理机制。接到性骚扰投诉时,及时向投诉人了解情况,与被投诉人谈话,调取保存证据,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并注意保护员工的隐私。

□本报记者 李婧 通讯员 王丰伦 董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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