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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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为这场事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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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员送餐逆行撞伤他人 不料肇事者却因故去世
谁应为这场事故买单?

 

送餐服务虽然给大众提供了便利,然而外送员为抢时间骑着电动车横穿马路、逆行行驶的种种行为也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那么,一旦外送员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而且外送员本身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谁来为事故买单?最近市民郑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一件事——逆行的外送员把他撞倒,造成他手臂骨折,十级伤残。可他刚刚起诉,外送员就因故去世了。这场事故最终应该由谁来负责赔偿呢?

案情:

外送员送餐时逆行 撞上正常行驶车辆

2018年10月8日,郑某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在海淀区长春桥附近与一辆逆行的送餐电动车相撞,肇事者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刘某。郑某在之后的维权过程中了解到,撞伤他的刘某是某科技公司的兼职员工。2018年3月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兼职用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安排刘某从事外送员工作,工资发放形式为计件工资,每件7.5元。受科技公司的指派,刘某为某快餐店送披萨。

经过医院诊断,郑某的尺骨鹰嘴骨折。郑某在医院进行了两次手术,前后住院两次,花费手术费、治疗费等1万余元。经鉴定,郑某构成十级伤残。经交通事故认定,郑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因逆行违反交通法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郑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履行职务行为,向法院起诉刘某以及雇佣刘某的某科技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由于刘某在诉讼期间去世,郑某撤回了对刘某的起诉,也表示不想追加其继承人为被告。

面对郑某的起诉,科技公司不想赔偿。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虽然刘某是该公司签约的外送员,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某是职务行为。“刘某和我们公司签订的是兼职合同。他还有为其他公司工作的权利。谁知道事故发生时,他是不是为另一个雇主工作?”科技公司辩称。双方在法庭上就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产生较大争议。

在庭审过程中,郑某给法庭提供了一段视频,上面显示事故发生时,刘某的电动车上有一个送货箱,上面有“某某披萨”的标志。科技公司承认,经营“某某披萨”品牌的餐饮公司是他们公司的客户,科技公司承担着餐饮公司的送餐业务。

法院:

外卖箱证明发生事故时肇事者正履行职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庭审中双方的主要焦点是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法官认为,刘某在科技公司担任外送员工作,而科技公司为某披萨品牌餐饮公司提供配送服务。根据郑某提供的事故现场的视频可见,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带有“某某披萨”标志,可以认定该事故为刘某在为某披萨品牌餐饮公司送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科技公司虽表示对此无法确认,提出刘某只是兼职员工,有可能为其他公司服务,但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刘某为其他公司送餐,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本次事故将郑某致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对此科技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科技公司表示,无法确认刘某是否配送其公司订单,但科技公司为使用“某某披萨”品牌的餐饮公司提供配送服务。且根据郑某提供的事故现场视频可见,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带有“某某披萨”标志。科技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刘某为其他公司送餐。因此,可以认定刘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将郑某致伤,给郑某造成经济损失。科技公司称其公司已购买雇主责任险,但是科技公司与保险公司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一审认定科技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

送餐过程中交通事故 单位要担责

送餐服务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服务,外送员骑着电动车穿行于城市的大街小巷,为人们送去可口的餐饮。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涉及外送员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是高居不下,如何认定兼职外送员与平台之间的雇佣关系是此类案件中的难点之一。

本案中,各方就外卖送餐员是否在履行职务行为产生较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认定是否履行工作任务时,应结合用人单位和外送员之间的协议约定、事故现场情况、派单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外卖送餐员确实是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外送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用人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共同构建安全高效的生活便利平台。

□本报记者 李婧 通讯员 陈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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