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韩先生向本报反映了这样一件事:赵某与妻子韩某育有兄妹二人。2008年,赵某与韩某共同立下一份遗嘱,二人名下的房产均归儿子所有、存款50万元归女儿所有。该份遗嘱由赵某书写,夫妻双方签字。
赵某2010年去世。在赵某去世后,韩某将遗嘱内容改为房产和存款均留给儿子。2020年10月,韩某去世。此后,哥哥要求按照更改后的遗嘱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妹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母亲生前擅自变更共同遗嘱,不算数!
韩先生想知道:该遗嘱中所涉的存款该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关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该自书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应地,夫妻共同遗嘱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夫妻一方亲笔书写共同遗嘱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书写,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应当认为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共同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如有关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共同遗嘱,如需撤回遗嘱或修改遗嘱,应当在双方在世期间共同协商进行,不能单方私自对遗嘱进行修改。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涉及自己所属财产部分的内容,但无权擅自改动去世一方的遗嘱内容。
本案中,赵某代表夫妻书写了遗嘱,妻子韩某签字确认,故该自书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在赵某去世后,韩某更改遗嘱内容,将所有存款均留给儿子,处分了存款中属于赵某的遗产份额25万元,应属于无效。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韩某只能对其中的25万元进行处分,通过修改遗嘱改由儿子继承。对另外属于赵某的25万元存款,韩某无权通过修改遗嘱重新处分,即该25万元存款仍应由女儿继承。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