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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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同事后回家 等待抓捕不属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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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0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打伤同事后回家 等待抓捕不属自首

 

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我儿子在车间上班时,因琐事与女同事李某发生口角。在争吵中,我生性木讷的儿子虽然有理,但说不过李某,并被李某骂得根本接不上话。我儿子一气之下,拿起身旁的铁管猛击李某头部,并导致其重伤。

见李某倒地不省人事后,我儿子因感到害怕,当即驾车回到家中。公司报警后,我儿子被公安机关从家中抓获归案。期间,我儿子虽早已发现前来抓捕的警察和警车,但并没有逃跑,而是等待就擒。

近日,我儿子被法院判处了刑罚。但是,在量刑时没有考虑他等待就擒情节,也没有按自首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请问:我儿子是否构成自首?

读者:凌金凤

凌金凤读者:

你儿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构成自首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自动投案”,而“自动投案”的核心是在犯罪后,尚未被发觉、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有关机关承认所犯罪行,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

可是,你儿子的行为并不具备对应要件:

一方面,你儿子砸伤李某后,不仅没有报案,还驾车逃离现场,没有告诉他人去向、去干什么,别人也不知道其去向、要干什么。

另一方面,你儿子在被抓捕之前,公安机关只是通过公司的报警,发觉、掌握了你儿子的犯罪事实,并通过调查、分析、判断,才掌握你儿子待在家中的线索。

再一方面,你儿子发现前来抓捕的警察,没有逃跑,而是等待就擒,并不等于已经主动向公安机关承认罪行、汇报自己位置,也不等于自愿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实际控制之下,即不具备主动、自愿性,只能算是消极、被动的不作为。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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