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对方的是投资款,怎么不给我分红?”“我支付的是借款,怎么要我承担经营亏损?”现实中,当事人常常为给出去的钱是投资还是借款发生争执。因支出的钱的性质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弄清楚。以下3个案例给出了具体的界定方法。
【案例1】 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胡女士曾先后5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高先生转款共计100万元。2019年5月,胡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高先生还款。
高先生表示,双方签订过合伙开办超市的协议书,所涉100万元是胡女士按协议支付的投资款,并不是他向胡女士的借款。胡女士的行为,是因超市亏损想转嫁责任。为此,高先生向法庭提交了相关协议予以证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也就是说,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与之对应,胡女士与高先生之间没有“借”的约定,所约定的只是合伙开办超市,其实质并非借贷。因此,胡女士的投资不能按借贷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案例2】
看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
2018年8月1日,范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筹股协议》,约定公司向范女士筹集50万元股金,期限一年,并按年利率8%向范女士支付红利。此外,范女士不得过问或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一切活动。
同日,公司向范女士出具了收款凭证。2019年9月9日,范女士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公司还本付息。而公司借口严重亏损、范女士作为股东不仅不能要求返还投资,还必须分担公司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范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范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筹股协议》,具体内容是实行固定收益、到时返还本息的借款合同。特别是协议规定范女士不过问或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一切活动,表明其不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义务,也意味着该协议是名为筹股实为借贷,应当按照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分别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此,公司不仅不能以其严重亏损为由要求范女士分担损失,而且必须依约向范女士支付本息。在期限已经届满,公司未返还借款本息并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范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3】
当事人须提供证据证明主张
2019年10月9日,朱女士向法院诉称,其与顾先生合伙办厂已经两年。期间,她只负责提供资金。而公司虽然盈利丰厚,但顾先生从未向她分红。因此,请求判令顾先生与其结算并支付红利。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朱女士提交一张顾先生于2017年4月1日出具的借条,内容是:本人因经营之需向朱女士借款50万元,借期两年。顾先生虽承认这次借款,但否认双方合伙办厂。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顾先生出具的是借条,从内容上看只是借款,而非朱女士所主张的投资。因此,朱女士要想按投资处理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其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