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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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病发未及时送医 致抢救无效死亡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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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9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作时病发未及时送医 致抢救无效死亡属工伤

 

编辑同志:

我丈夫患有较严重的脑血管疾病。经过医治出现明显好转后,他到一家公司任职。2019年12月17日10时20分,我丈夫在野外作业时突然旧病复发。由于身处山区,交通、通讯十分不便,等到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是18日17时45分。19日18时25分,医院确认我丈夫死亡。

我丈夫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认为,我丈夫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我丈夫所患疾病并非源于工作,不属于“突发疾病”。再者,我丈夫从2019年12月17日10时20分至19日18时25分死亡超过了48小时。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姜芬芬

姜芬芬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丈夫因病去世应当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由此来看,“突发疾病”既包括上班期间突然出现的疾病,也包括原有疾病因为工作原因加重而突发,甚至完全与工作无关。48小时并不包括送往医院之前的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医疗机构连续抢救48小时后死亡,也应列入此种情况。对没有送往医疗机构的,应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虽未送往医疗机构救治也可以视为工伤。

与之对应,尽管你丈夫是旧病复发,从病发至死亡超过了48小时,但因其送至医院到死亡的时间没有超过48小时,所以,应当视同为工伤。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公司在其未为你丈夫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当依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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