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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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利息,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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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9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款时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利息,有效吗?

 

陈女士向老乡王峰借款20万元时,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如逾期不还,按月利1分5计算利息,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交通费、律师代理费。

可是,王峰至今未偿还借款。陈女士打算通过起诉主张权益,要求王峰除按月利1分5支付利息外,还要求其承担交通费2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但她不知道法律是否支持?

【评析】

当事人之间借款时,既约定逾期违约金又约定实现债权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法律对这种做法未作禁止性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只要约定的总计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均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本案中,借款双方约定的月利1分5,相当于年利率18%,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息15.4%,对于超过部分,以及交通费、律师费,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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