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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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撞人,外卖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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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9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骑手撞人,外卖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出于种种考虑,外卖公司大多不直接雇佣骑手,而由第三方公司或加盟公司派遣过来。有了这层用工上的“屏障”,外卖公司就可以集中精力优化平台服务,对骑手提出更多更严的要求。

客观上讲,这道用工“屏障”有效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但它也让骑手们的从业环境变得不妙。骑手为了抢单,经常上演“生死时速”,他们不仅将自己置身于高危之中,还极有可能侵害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真的发生骑手侵权行为时,外卖公司又可基于这层阻隔很容易地将其应承担的责任“甩锅”。下面这个案例分析,从法理上阐明:外卖平台该负的责任是甩不掉的!

基本案情

骑手小王驾驶“特别快”外卖公司车辆与路人小李相撞,造成小李受伤,小李起诉索赔。经查,小王并不是“特别快”外卖公司员工,而是“特别快”外卖公司加盟商“有点慢”公司的员工。“有点慢”公司以“特别快”外卖的名义,在加盟区域内独立从事外卖配送服务,两个公司之间为品牌商与加盟商的关系。

依据传统侵权责任理念,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小王是“有点慢”公司员工,对于其侵害行为“特别快”外卖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仅要求“有点慢”公司承担责任,就会引发以下三个问题:

1.因为“特别快”公司不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其完全可以继续要求提高外卖运输速度,加大今后事故发生的可能。

2.被侵权人往往认为侵权公司为“特别快”外卖公司,其主观感受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

3.若“有点慢”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法理剖析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运用穿透式思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出一种既贴近与事实本质,又符合商业规律的解决办法。

外卖公司应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首先,外卖公司是“危险源”的开启者。如今,外卖行业多利用电动车、摩托车作为运载工具,对第三方具有高度危险性。小王驾驶的车辆若未加盟“特别快”外卖公司,就无法获取外卖信息,也就无法开展收发餐品的服务。因此,“特别快”外卖公司在提供外卖收发信息及外卖服务的同时开启了电动车、摩托车运行这个“危险源”。

其次,外卖公司享有了第三方或加盟公司产生的利益。第一,“有点慢”公司为取得“特别快”外卖公司授权其特许经营,向“特别快”外卖公司缴纳特许经营费用等相关费用,其实质是为获取“特别快”外卖公司标识、网络、信息等用于外卖业务经营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特别快”外卖公司则通过授权“有点慢”公司使用其相关财产而获益。第二,小王身着“特别快”外卖公司统一服装,驾驶标有“特别快”外卖公司统一标识的配送车辆,本身也是宣传“特别快”外卖公司的形象、扩大其品牌效应,且这种外观足以令公众产生外卖骑手正在为“特别快”外卖公司执行工作任务的认知,这一认识亦在客观上增加了“特别快”外卖公司的品牌影响力。而这一影响,正是“特别快”外卖公司在统一服装、车辆的过程中所期望实现的。

再次,特许加盟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而言,虽然“特别快”外卖公司与“有点慢”公司均为具备经营外卖资质的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特别快”外卖公司授权“有点慢”公司在加盟区域内使用其商标用于外卖经营,使“特别快”外卖公司与“有点慢”公司具有相同的外部特征,对于第三人而言难以知晓两者的关系,且这种关系一般意义上并不是商业秘密的范畴,由“特别快”外卖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最后,“特别快”外卖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在无证据证明小王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点慢”公司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在上述前提下,对于“特别快”外卖公司的过错问题,应根据其与“有点慢”公司的特许经营关系而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14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因此,“特别快”外卖公司作为特许人应该承担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义务。当然,对于被特许人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别快”外卖公司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有点慢”公司在其外卖人员管理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若“特别快”外卖公司未尽到经营指导、排除隐患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则应认定“特别快”外卖公司存在过错。

外卖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现阶段,还没有法律对“特别快”外卖公司与“有点慢”公司这类存在较高风险的外卖送达特许加盟关系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民事法律对此未作设定,并非立法者有意不作为,而是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此种不完备亦非立法时的疏漏,乃是因购买方式转变、服务业发展等所导致。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在分析法律及当事双方地位的基础上,探求问题解决之道。

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特别快”外卖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较为妥当。其理由是:

首先,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可以发现其特点包括:第一,有两个以上的法定责任人,但责任顺序法定;第二,补充责任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积极原因力,因而不承担最终责任;第三,在补充责任结构中,直接责任具有主导性,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本案中,存在“特别快”外卖公司与“有点慢”公司两个责任主体,“特别快”外卖公司的过错多为管理责任,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积极原因力,“特别快”外卖公司的责任依赖于“有点慢”公司的责任而存在。因此,从立法精神分析,“特别快”外卖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宜。

其次,本案中,无论是“特别快”外卖公司还是“有点慢”公司,当其工作人员驾驶外卖车辆开展工作时,任何消费者均可以不通过前往公司经营地,而直接与驾驶车辆的外卖人员进行交易。这一过程既扩展了外卖公司的营业范围,也方便了消费者,已成为外卖业务中的常态。在这一过程中,外卖车辆不可避免地进入公共领域,为社会中的不特定人群即公众提供服务,此时,外卖人员通过驾驶车辆所产生的服务场景,自然地形成了外卖公司营业场所的延伸,故该延伸的外卖公司营业场所可视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众场所。因此,在侵权行为人小王的雇主“有点慢”公司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的同时,特许人“特别快”外卖公司作为品牌管理人和特许人亦应承担其过错程度内的补充责任。

大兴区法院 孙学博 聂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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