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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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前继承遗产 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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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前继承遗产 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同志:

2015年10月,在亲友们的见证下,我与叶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当时,我们均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但是,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7年6月,叶某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价值300万元的别墅。可是,其父生前没有立遗嘱。

2017年10月,我们补领了结婚证。现在,叶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我们双方就该套别墅归属发生了纠纷。

我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均分。叶某则认为,别墅是他于2017年6月继承的,当时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夫妻关系,我不应有份。

请问:该套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读者:张林静

张林静读者: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5条至第7条规定,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1)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双方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现行《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叶某是在你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继承该别墅的,而且叶某的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因此,你能不能要求分割该别墅,要看你们婚姻关系的确立时间:

如果在2017年6月叶父死亡时,你们双方均已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则你们的婚姻关系成立于继承开始之前,那么,该别墅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是有权分割的。如果叶父死亡时,你们还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叶某当时所继承的该别墅就应当属于婚前财产,归叶某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你无权要求分割。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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