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2日,老张的表侄儿李二利向他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2分,即年利息24%,借款期限为2年,到期利息为48000元。李二利当即表示同意,并出具了借条。
2020年8月12日,借款到期,老张要求李二利给付本息148000元。李二利同意偿还借款本息,但提出要按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新规定计算利息。按照新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是15.4%,照此计算利息总额为30800元,本息合计为130800元。
老张认为,即使法律有新的规定,但双方借款发生在新规定之前,李二利应当按照当时利率和约定给付本息。
法律评析
依据我国民法民事行为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但这种约定有一个前提,即不得违法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在此,“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上述规定第32条第2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该规定表明,即使借款合同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同样受本规定约束,即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超过部分无效。
经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按四倍计算为年利息15.4%。因此,李二利提出按该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老张只能得到利息30800元。
杨学友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