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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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出车祸可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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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时间有一个合理区域 允许早一点或晚一点
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出车祸可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及行走路线作出具体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若提前上班、早退或延迟下班发生事故怎么办?以下3个案例的处置结果表明,只要员工在合理的时间内因上下班遭遇交通事故,在其不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均可认定为工伤。

【案例1】

因下雨提前上班属于合理时间

小秦的上班时间是8:30,他每天大约7:50分从家出发。2020年7月2日,一大早就下起了中雨。小秦怕上班迟到,就提前于7:20骑车出发前往公司,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轿车车主负事故的全责,小秦无责任。而公司认为,小秦提前上班违反公司的作息时间制度,不符合工伤成立条件,拒绝为他申报工伤。

【点评】

小秦的情况属于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本人对事故不负责任或只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都属于工伤范畴。那么,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的时间?

基于工伤认定一般倾向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其界定为“合理时间内”。而“合理时间”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对员工上下班时间而言应该有一个时间区域,在这个区域内早一点或晚一点都属于合理时间。如果将其单纯地理解为单位的考勤时间,进而机械地理解和运用,那就是错误的。

本案中,小秦之所以提前上班是为了本职工作和公司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而且,当天下雨道路湿滑、骑车行走比较困难,途中要花费更多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小秦提前出发上班就有其合理性,其提前的那段时间就可以认定为“合理时间”。因此,公司说小秦提前上班违反公司作息时间制度,这显然是推卸责任。

总之,小秦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上、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2】

早退属于违纪但仍可认定工伤

小陆在公司当铲车工。2020年6月12日下午,他手头没多少活,干完之后因闲得无聊就提前下班了。然而,在回家途中,他不幸被一辆轿车撞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挫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陆负次要责任。而公司认为,当天小陆早退20分钟,且事故发生在小陆早退途中,对于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宜也不能申报工伤,更不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

小陆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

一般认为,上下班途中是指员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职工虽然上班迟到、提前下班违反了劳动纪律,但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都应给予充分保护,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应当肯定的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毫无关联,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认定的理由。

本案中,小陆早退20分钟只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小陆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以,他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3】

因工作原因延迟下班属于下班途中

唐某在公司市场部工作。为落实年底营销方案,2019年12月2月,市场部经理利用下班时间召开部门全体会议研究措施。会议开了一个多小时,散会后唐某不敢耽搁赶紧回家为孩子做晚饭,但在中途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唐某申请认定工伤时,公司称市场部利用下班时间开会不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唐某下班后一个小时才回家,不属于正常的下班时间,其受到的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此后,唐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得到确认。

【点评】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因手头工作尚未结束,下班时间到了员工再工作一会儿,这种自愿加班行为虽无加班费,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属于加班的性质,更何况唐某参加会议是部门经理安排的,内容是布置工作任务,为的是公司的利益。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明确答复:“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本案中,唐某服从部门安排参会,散会后即刻回家,无疑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人社局认定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是正确的。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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