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龚松林向本报记者反映说,他在一家公司从事运输工作。因公司拖欠3个月工资未付,且多次索要未果,他想扣押公司交给他驾驶的货车。之后,他打算要求公司在一周内付清欠薪,否则变卖货车,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并将多余的价款交给公司。
不过,他想知道自己能不能扣留公司车辆,通过行使留置权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法律分析
龚松林无权通过留置公司货车的方式索要欠薪。
一方面,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上看,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其所调整对象只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而劳动关系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故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关系而对所占有的用人单位财产进行留置。这对于龚松林来说,自然也不例外。
此外,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设置了倾斜性保护条款,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劳动债权。所以,龚松林只能通过其它合法方式,来索回欠薪。
另一方面,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上看,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与劳动者掌握用人单位财产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担保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留置的债务人动产,与债务的产生具有内在的法律关联。
本案中,龚松林在公司从事运输,所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是龚松林向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并有权要求公司依约支付劳动报酬。而龚松林所扣留的公司货车,仅仅是公司提供给龚松林的劳动工具,欠薪并非因为货车而产生。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