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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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妈的孩子受到虐待 外公外婆可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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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9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没妈的孩子受到虐待 外公外婆可做监护人

 

编辑同志:

我的外孙女琪琪很不幸,很小就失去了母爱。女儿去世的第2年,女婿吴某另娶。自从继母为琪琪生了个小弟弟后,琪琪的处境就困难了,带弟弟挨累不说,还经常遭父亲打骂、虐待,也时常被迫缺课在家里带弟弟,成绩直线下降,身体消瘦。

我曾多次劝吴某要善待没妈的孩子,琪琪的学校和有关单位对吴某也劝诫过,可他依然我行我素。若再这样下去,一个本可以健康成长的孩子就可能被毁掉了。

请问,我和老伴是否可以把琪琪要过来进行抚养和管教?读者:沙静雯

沙静雯读者:

这涉及的是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问题。按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防止其人身受到不法侵害,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并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这些都是监护权的重要内容,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然而,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父母虽具有监护能力,却因种种原因不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积极创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

为此,《民法总则》第36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案中,吴某对女儿琪琪经常打骂、虐待,迫使琪琪在家带弟弟,使其不能接受正常义务教育,这无疑严重侵害了琪琪的合法权益。因此,你作为琪琪的外祖父,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关系的诉讼,请求撤销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你和老伴担任琪琪的监护人。当然,你和老伴须具有监护能力,否则,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应当指出的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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