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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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公司五万元未还 不得从其工亡补助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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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9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借公司五万元未还 不得从其工亡补助扣除

 

编辑同志:

我丈夫因为给父亲治病,曾向其所在公司借支5万元工资。三个月前,我丈夫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死亡。此后,我从工伤保险部门领取了数十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是,公司要求我用这笔钱清偿丈夫此前的借款,而且态度十分强硬和坚决。

请问:我可以拒绝公司的要求吗?

读者:刘珂敏

刘珂敏读者:

你有权拒绝使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清偿丈夫生前向公司借支的款项。其原因如下:

一方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的一次性赔偿。

职工死亡后,必然导致其亲属丧失重要生活来源,造成生活水平下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正是对工亡职工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的赔偿,针对的是工亡职工家庭未来的收入,享受主体只能是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而不包括工亡职工本人。

正因为如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另一方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与之对应,能否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作为清偿债务的对象,同样取决于其是否属于遗产,而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则对上述中的第(七)项明确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一个角度上看,遗产均未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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