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意识、竞争意识的增加,人们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越来越重视。反映在现实中,就是用人单位更多地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希望通过协议约定和规范双方之间的行为。但是,由于对竞业限制协议如何签、怎样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违约该承担什么责任等认识不清,双方常常发生一些争议。以下3个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告知当事人遇到相关情况时该如何妥善处置。
【案例1】 只签保密协议不能禁止员工入职竞争对手
甲公司为了防止旗下的销售人员泄露销售信息、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与各销售人员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然而,一些销售人员在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甚至把甲公司的经营信息泄露给新东家。
为此,甲公司想让这些员工离开新单位,甚至想追究这些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甲公司这种想法是否可以实现呢?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当肯定,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能够对员工起到教育、告知、警示作用,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但是,保密协议并不具有限制员工离职后进入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功能。因此,要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得同时与这些销售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才能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入职竞争对手单位。因此,甲公司的想法无法实现。
当然,甲公司可以要求这些销售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为,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不论是否有保密协议约束,也不论在职还是离职,都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
一、《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如果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畸高可酌情减少
马某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马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相关企业担任任何职务,公司每月按他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马某若违反协议约定,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他在公司工作期间年收入的5倍。
马某现在的年收入为18万元,月平均工资为1.5万元。按照协议约定,他一旦离职,每月只能领取补偿金1500元,两年内只能领到3.6万元补偿金。可是,如果他一旦违约,就要支付违约金90万元。面对这样的不公平协议,马某该怎么办呢?
【说法】
该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本案中,由于公司与马某所签的补偿金条款违反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标准,故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在此情况下,马某如果离职且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就有权要求公司依该规定按月支付给补偿金。不过,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无效并不影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整体效力。因此,该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仍有效。
竞业限制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劳动者在签署协议时就对承担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预期。因此,如马某离职后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仲裁和审判机构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判决马某支付违约金。不过,由于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畸高,马某可以申请扣减。仲裁和审判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可得的补偿金数额、马某的收入状况、在职时间、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因素,酌减违约金数额。
【案例3】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能需同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沈某原在大华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沈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或者开办同类业务的公司。大华公司按月给沈某补偿5000元。若沈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沈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大华公司按月向他支付了补偿金。2020年6月,沈某作为股东与他人一起注册了与大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大华公司发现后,要求沈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各15万元。
可是,沈某只同意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认为自己支付违约金后就不再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了。原因是他支付的15万元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大华公司的损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说法】
大华公司的各项要求均有法律依据,是合法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具备不同的法律属性,可以同时适用。而且,主张赔偿损失不以双方事先约定为前提,以实际造成损失为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违约的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沈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开办同类业务的公司,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支付15万元违约金并按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于大华公司提出的由沈某赔偿损失15万元,沈某赔与不赔要看大华公司能不能拿出证据。如果大华公司能够证明沈某开办的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了大华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损益情况,那么,沈某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