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张先生向本报反映说,他单位有一个职工到外省市出差,在前往出差地途中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由于伤情还未完全稳定,该职工只能在受伤地继续进行治疗。
可是,给这位职工治疗的医院不是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张先生想知道,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治疗费用能否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外地受伤后,要优先选择在事故发生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当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统筹地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在这里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如何判断“病情稳定”?实际上,对这种状况的判断,主要是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意见来确定。一般而言,如果转院过程不会影响工伤人员伤情就可以进行转院。李德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