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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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醉酒驾车肇事 员工奉命“顶包”构成诈骗
出差时发生工伤,能在非协议机构医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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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醉酒驾车肇事 员工奉命“顶包”构成诈骗

 

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我丈夫所在公司的老总冯某醉酒驾车时发生侧翻,导致价值60余万元的小车报废。为了能向保险公司索要商业保险理赔,冯某把我丈夫叫来,让在公司担任专职司机的他“顶包”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并谎称他自己是肇事司机。

由于被公安机关识破真相,他们最终未能达到目的。可我丈夫近日被法院判处刑罚和罚金。

请问:我丈夫只是奉命“顶包”,也没有造成保险公司损失,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读者:曹玉蓓

曹玉蓓读者:

你丈夫已和冯某共同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结合本案,可以看出你丈夫和冯某具备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要件:

一方面,你丈夫和冯某共同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冯某之所以叫你丈夫“顶包”,是为了回避醉酒驾车这一犯罪事实,进而获取商业保险理赔。而你丈夫的参与,也是企图实现这一目的。

另一方面,你丈夫参与编造了虚假的保险事故。

即和冯某一道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制造是你丈夫驾车的假象,隐瞒冯某醉酒驾车的真相。冯某的指使和你丈夫的奉命“顶包”相结合,构成犯罪的整体活动。

再一方面,你丈夫必须受到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金额高达60万余元,明显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虽然最终由于公安机关识破而未达目的,但冯某和你丈夫责任是逃不掉的。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虽然你丈夫也属于冯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基于保险诈骗罪的处罚重于危险驾驶罪,所以,你丈夫应按保险诈骗罪处罚。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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