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仲裁委:董事也可成为公司员工
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1年半
员工拒绝高温露天作业 单位不能解约或扣工资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20年8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拒绝高温露天作业 单位不能解约或扣工资

 

龚某等人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岗位是室外施工,每年夏天是他们最难熬的期间。有时候外面骄阳似火,气温高达三四十度,公司为了赶工程进度,也安排他们露天作业。龚某等人稍不顺从,公司就说停工休息可以但别想拿一分钱工资,甚至还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

龚某想知道:在高温天气下他们有权拒绝露天作业吗?单位能扣发工资或者解约吗?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是否可以拒绝露天作业,这要看当天的气温情况。

对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如果室外气温高达41℃,已经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公司仍然安排龚某等人露天作业,甚至以停工就停发工资、不服从安排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威胁,这实质上是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劳动者遇到此种情况,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如果公司为此而解雇龚某等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高温休息或缩短工时的,用人单位不得降薪。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可见,在高温状态下停止工作或减少工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与工资没有必然联系,这就如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工资照样发。龚某等人在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有权选择停工,公司对停工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发。公司如果以此为由而减少或停发工资则属于克扣工资,龚某等人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工资。如果公司限定期限未如数补发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龚某等人加付赔偿金。

潘家永 律师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