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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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董事也可成为公司员工
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1年半
员工拒绝高温露天作业 单位不能解约或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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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仲裁委:董事也可成为公司员工

 

【案情介绍】

王某2006年入职北京一家公司并担任高管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劳动关系解除。此后,王某出国深造。2014年,王某回国后以董事的身份继续参与公司的运营,但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

王某主张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依据有三:一是王某为公司董事。二是王某每天到公司工作并打卡考勤,按照公司的要求出勤,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三是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20000元工资。

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其理由是:王某系公司董事,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管管理,双方之间仅有一部分合作项目,公司按照项目进度向王某支付报酬。另外,王某虽然每天到公司打卡,但不是为了记录考勤,公司是为了王某出入方便才给她制作了门卡。

【裁决结果】

王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董事可不可以成为公司员工?

【法理评析】

现代公司法人的治理已经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董事的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渐渐成为专业的职业群体。董事在公司的身份究竟是什么?承担着公司管理职能的董事是不是公司员工?对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理解:

其一、就任职资格而言,所有具备劳动能力且年满16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劳动者。而董事的任职资格较为严苛,《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5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中包括个人担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等。显然,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所有董事都符合一名劳动者的条件。

其二、就建立关系的方式而言,劳动关系的建立基于用工主体的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其主要体现是提供劳动,收取报酬,适用规章,接受管理等,一旦自然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自然人就取得了劳动者这一身份。而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其工作能力关乎整个公司和所有劳动者的发展,故董事的产生更多地体现了用人单位整体的选择和决策,一般由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可以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劳动者,也可以是股东会选举出来的股东,还可以是除本单位劳动者及股东之外的任何满足董事任职资格的自然人。

其三、就关系存续期限而言,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由劳动合同约定的,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而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任期,但最长不能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其四、就权利义务而言,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譬如,《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技能培训、社保福利及劳动争议处理等8项权利。同时,劳动者需要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4项义务。

《劳动合同法》又将上述内容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使相应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地固定下来。

董事的权利主要为经营决策权,对内体现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对外体现为代表公司行使权利。董事的义务体现为:1.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忠实履行自身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的地位牺牲公司利益而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并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和合理注意。2.竞业限制义务: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3.私人交易限制: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其五、就报酬而言,劳动者的报酬依双方约定,主要考量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性质、强度、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因素,不得违背同工同酬的原则,出现加班等特殊情况时也应补充支付相应报酬。董事的报酬则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所反映的主要是经营管理者与投资者的利润分享和风险分担关系,一般是根据公司的经营收益以年为周期支付,具有不确定性。

综上,在一般情况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董事成为公司的劳动者,故董事在特殊情况下完全可以成为公司的劳动者。判断董事是否同时具备劳动者身份时,主要考虑以下四点:一看合同,即看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二看年龄,即看当事人是否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三看报酬,即看单位是否按照工资的发放周期和固定金额发放;四看工作内容,与《聘用协议》相比是否从事了非董事职务的工作。

东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王天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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