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强制休假”的落地生根有赖于顶层制度的优化。只有在立法中充分满足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设计出令各方满意的顶层制度,才能让这项旨在确保各方主体共赢的立法畅通无阻地照进现实。否则,“强制休假”就只能是“看上去很美”,难有实质意义。
暑期是休假高峰,但因为各种原因,不少人只能“望假兴叹”。深圳市前不久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强制休假”制度,引发公众热议。“强制休假”看上去很美,但是究竟能不能落地?已成为关注的焦点。(8月18日《北京青年报》)
毋庸置疑,立法推行“强制休假”,不仅可以强化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引领作用,让劳动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也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规范职工健康管理,不失为一举多赢的理性选择。深圳率先在全国探索“强制休假”的地方立法,显然意义重大。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立法推行“强制休假”有上述积极作用,但立法并不能一蹴而就地彻底解决劳动者休假权难以落实的问题。如果在立法中不对“强制休假”的制度设计做到“美美与共”,那么法律的规定也有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现实中,带薪休假、高温津贴等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难以真正落地,其根源正在于此。因此,为重蹈前车之覆,在立法推行“强制休假”时,更需要做好顶层制度的优化设计。
市场经济条件下,休假制度本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需要平衡好二者的利益诉求。虽然立法赋予劳动者“强制休假”权是利好,但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劳动报酬支付模式还很盛行的现实语境下,“强制休假”必然导致劳动者报酬降低,即使有了法律的“撑腰”,恐怕不少劳动者还是“不愿休”。特别是在就业形势的严峻,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为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明知用人单位不执行“强制休假”属于违法,也是“不敢休”。所以,在立法推行“强制休假”时,更有必要解除劳动者在这方面的后顾之忧。
立法推行“强制休假”,牵一发动全身,不可避免地会让用人单位增加用工成本。尤其是一些“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强制休假”后,会出现岗位“无人可替”的局面,有可能让用人单位在用工成本大幅增加的情况下难以正常经营。虽然保障劳动者“强制休假”权在内的各种权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用人单位不折不扣地执行“强制休假”制度,在本质上是为政府分担了部分义务,显然不能将其产生的所有用工成本全部转嫁给用人单位,无疑需要在立法的顶层制度设计中,对这种增加的用工成本在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内,予以合理分摊。
立法推行“强制休假”,不仅关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而且关乎社会和国家利益,需要通过顶层制度的优化设计,让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等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得到平衡兼顾。对此,政府在主导立法时,应着眼于制度设计的“美美与共”最大治理效能,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等劳动法上的机制,将“强制休假”政策转化为可以决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则,降低其用工成本,从而让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确并规范在法治轨道内,并行不悖地助力“强制休假”法律制度的应声而落。
显而易见,“强制休假”的落地生根有赖于顶层制度的优化。只有在立法中充分满足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设计出令各方满意的顶层制度,才能让这项旨在确保各方主体共赢的立法畅通无阻地照进现实。否则,“强制休假”就只能是“看上去很美”,难有实质意义。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