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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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先救治后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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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医疗卫生机构先救治后付费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 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市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先救治、后付费,将相关救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昨天上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个人有配合“居家观察”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都有各自的责任。对于个人来说,应当做好自我防护,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进入本市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观察。

相关救治药品和医疗服务临时纳入医保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重大突发疫情等紧急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先救治、后付费,将相关救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此外,本市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政策互补衔接;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统筹医疗保障基金等资金的使用。

故意传谣、拒绝隔离将受罚甚至追究刑责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传谣、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拒绝隔离等行为,都被“明令禁止”。

按照条例草案的要求,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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