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模式,最为核心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毕竟,在共享用工的过程中,员工的工资待遇、社保缴纳与发放、工伤认定赔付特别是劳动条件、劳动时间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风险与挑战。确保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惠利各方的目的,进而推进共享用工行稳致远。
疫情之下,共享用工的概念火了。为了缓解用工紧张,不少零售企业开始向餐饮业等人力过剩行业“借调”员工,以解燃眉之急。共享用工作为相对灵活的就业模式,缓解了就业和用工的双重困难。不过,共享用工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要发挥其优势,需要克服一系列挑战,在政策和实践层面做进一步探索。(7月21日 《劳动午报》)
毋庸置疑,共享用工是灵活用工模式的一种创新。这种新型就业模式,不仅缓解了就业和用工的双重困难,而且也为人们日常生活增添了便利。以疫情防控期间为例,不少零售企业开始向餐饮业等人力过剩行业“借调”员工,实现了闲置员工的有效利用,且不至于让零售企业因为员工短缺而导致歇业状态。
共享用工有着法律及政策支撑。比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并且多地下发政策文件,鼓励推行共享用工模式。
共享用工模式,最为核心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毕竟,在共享用工的过程中,员工的工资待遇、社保缴纳与发放、工伤认定赔付特别是劳动条件、劳动时间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风险与挑战。确保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惠利各方的目的,进而推进共享用工行稳致远。
具体而言,尽管目前劳动法律法规当前并未对员工“借调”进行限制,但是也应该看到,三方之间签订明确的权利义务协议,是避免用工争议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正如有专家建议,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共享用工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共享用工各方之间的关系,理清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对各方的责任以及违法需要承担的后果做出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就规定:“劳动者被临时借用期间,由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出借单位与借用单位可就劳动者被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约定补偿办法。”如此规定,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不容否认的是,劳动者是自身权利的最好维护者。于此,对于从业者而言,也应该增强相关劳动法规的学习,面对权益被侵害时,应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当然,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的“娘家人”,也应该充分发挥工会的服务职能,“应职工所呼,想职工所想,急职工所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护,助力构建和谐劳动用工关系。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