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有一双儿女,为了防止我百年后儿女们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引起不和,两年前,我立有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现在,我想对儿女们的继承份额进行调整,于是准备重新打印一份遗嘱并签名按指印,以撤销之前的那份公证遗嘱。
有人对我说:打印遗嘱在法律上不承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这种说法对吗?
另外,听说国家颁布了《民法典》,有不少新亮点,那么,《民法典》在继承方面有什么新规定呢?请予以解答。
读者:徐大康
徐大康读者:
《民法典》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宣言书”“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规则秩序都作了规定。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活,从物权、合同到人格权、继承、侵权责任……可谓包罗社会万象,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有关你咨询的问题,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编)》都有回应。
首先,法律承认打印遗嘱。原《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而现实中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十分常见,但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常常引发纠纷。为此,《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民法典(继承编)》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据此,遗嘱人可以选择采用打印遗嘱的形式,但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形式。
其次,基于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愿的立法精神,今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原《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或最高”的出处。《民法典(继承编)》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因此,你可以立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儿女们继承你的遗产,以你最后所立的打印遗嘱为准。
另外,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继承人宽恕制度和遗产管理人制度。原《继承法》只规定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则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从而解决了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