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张先生致电本报说,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对于这一规定的落实问题,张先生说,他了解的情况是,还有一些地方不知道该不该向退休人员收取档案管理费,也不知道此前针对劳动者退休时收取的一次性的“档案管理费”是否可以退还?作为一个将要退休的人,他急于知道具体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在上述政策实施以后,如果相关单位再收取“档案管理费”,不管是针对退休人员还是非退休人员都是不妥当的。当然,由于此类收费通常有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据,而清理这些文件有先有后,未必能完全做到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收费。不过,这种情形也不能拖延太久。对于已经收取的“档案管理费”,不管是一次性的,还是按年收取的,通常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以及经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属于合法行为,要求退还该费用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地方收取的并非“档案管理费”,而是社会化服务费用,且多数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即便收取的是“档案管理费”,但实际上“档案管理”只是极小的部分工作,主要是提供了体检、文体活动等多项服务。严格来说,这是“名不符实”,业务机构收取了很多无名服务费用。当前,国家对收费管控日益严格,如果不是基于自愿或协议,相关机构向退休人员本人或其原用人单位收取费用都是不合理的,应当逐步减少及取消。
李德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