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邵云琪向本报反映说,她与梁先生于2014年5月结婚,双方结婚后的第3年,梁先生婚前拥有的一处个人房产被政府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100万元。
半年前,邵云琪生了一场大病,需要丈夫梁先生悉心照料。可是,她却丝毫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此间,梁先生对她几乎是不管不问,而她还发现了梁先生和其他女性的暧昧对话,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邵云琪提出离婚。在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她要求把拆迁房补偿款100万元拿出来一起分割。梁先生认为,被拆迁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仅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和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拒绝分割。
邵云琪想知道,梁先生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法律分析:
梁先生的说法并不完全正确。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过程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仅仅因为被拆迁房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完全忽略另一方的权益,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由此可见,房屋拆迁补偿款不仅仅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还包括对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补偿,如困难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因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这些方面的补偿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本案中,梁先生想当然地认为是自己婚前的房子,即便拆迁了也与邵云琪无关,这显然是片面的。因此,邵云琪有权就房屋本身价值补偿款以外的拆迁补偿款要求分割。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