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的母亲在周先生结婚前去世,其母亲名下有20万元银行五年定期国债。但是由于周先生母亲去世时,该存款还差一年尚未到期,所以周先生与他的父亲没有到银行将这笔钱取出来。周先生结婚后,存款到期,到期后,周先生的父亲通过书面形式放弃了10万元的应继承份额。周先生与妻子结婚两年后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妻子提出20万元存款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周先生认为这是他的婚前财产,双方僵持不下,周先生特来天通苑南法律服务站咨询:婚前被继承人去世,婚后得到的这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
虽然周先生婚后才开始分割遗产,婚后才取得对遗产的占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从被继承人死亡时,作为继承人就已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即周先生获得的遗产份额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存在,对于周先生应得的10万元,因为发生在结婚之前,所以属于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之规定,周先生的父亲作为继承人虽然是在周先生结婚后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但是放弃继承的效力应当追溯到周先生的母亲去世之时。也就是说,周先生的父亲在其母亲去世之时便放弃了继承,周先生在继承开始之时便享有了继承存款全部份额的权利。因此,周先生的父亲在周先生婚后才放弃的10万元这部分继承份额,也不属于周先生婚后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而是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