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为受季节影响,我们所在的公司进入了生产淡季,暂时没有新的业务。为了减轻经济负担,节省开支,公司没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即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裁员,准备在下一个旺季到来时再重新招工,公司还表示,对被裁员的员工将优先录用。虽然我们对此强烈反对,但公司依然我行我素。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梁晓琴等31人
梁晓琴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裁减富余人员的行为。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合法裁员不仅要符合法定事由,而且要履行相应程序。本案情形恰恰与之相反:一方面,只是公司暂无新业务,并不等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同时也不在情形之列;另一方面,公司根本没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正因为公司的“裁员”行为违法,所以,在其拒不改正错误行为时,你们有权要求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公司应当按照你们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加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员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