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近一年经营困难,已经基本上处于停业状态。目前公司账户只有不到10万元,客户债务20余万元。现公司已被客户起诉至法院,并申请破产保护。公司已经拖欠我工资3万余元,欠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数月,我打算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应支付我经济补偿金数万元。
我担心,一旦客户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我的工资等都将没法拿到。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读者:程姗姗
程姗姗读者: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对该客户的债务为普通债权,那么,在破产程序中你的工资和社保等将会优先获得清偿。按照你所述公司资金状况,客户债务最终可能无法完全清偿。
李德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