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初,许聪通过猎头招聘跳槽到北京一家生物医药公司。一入职,他就担任部门经理职务,随后又升至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月收入始终保持在2万元以上。
不巧的是,2014年年底,他突发心脏病住院。此后,公司持续21个月未向他发放工资。他以欠薪为由提出辞职,经核算公司需向其支付工资及各项经济补偿费用100余万元。
在相关负责人确认经济补偿数额的情况下,公司老板竟然不认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聪与公司对簿公堂,历经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胜诉,并于5月11日收到了相关账款。
行政副总月薪两万 生病之后遭遇欠薪
“我今年10月将到达退休年龄,但在2014年因生病不得不中断职业规划,并提前退下来。”许聪说,他于2013年3月1日入职北京这家生物医药公司。按照业务特长,公司最初安排他担任健康事业部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规定,该工作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对许聪无需记考勤,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2013年3月至8月,许聪的劳动报酬中每月有15000元为宁夏某医药公司发放,其余部分由公司发放,两项合计2万多元。许聪说,宁夏这家公司与其所在公司是关联企业,老板是同一个人。因此,他服从公司安排,边干自己的本职工作,边为宁夏这家公司推广销售产品。
然而,公司的解释是,许聪属于两家公司对相关事宜进行合作期间的借用人员,上述每月15000元的款项属于宁夏公司基于双方合作向许聪支付的劳务费。此后,两家公司终止合作,许聪就没有这笔钱了。
“公司这个说法是在我生病住院之后。2014年11月4日至28日,我因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住院手术治疗。公司担心我身体吃不消,同时认为我无法再为公司工作了,所以,刻意压低我的工资。”许聪说,即使如公司所说的5000元月薪标准,公司也已连续21个月没有发放。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
因为补偿发生争议
2018年5月2日,许聪以身体原因及欠薪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实际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当日,公司发布了许聪先生不再担任行政副总经理职务的通知,其中载明:许聪的工作交接、工资结算、办理离职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
“一切进行得非常顺利,但在最终核算经济补偿时卡住了。”许聪说,由于老板认为其生病后没有再继续工作,所以,不应按照正常上班计算工资。同时,老板认为其工资标准不是2万元,只能按照50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此外,老板还要扣除其应当享受的通讯、燃油等费用。
“这一下,差别就大了!”许聪说,在尽最大努力协商未果后,他决定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2018年6月,许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公司不服并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时,公司提交由许聪审核或复核签字的2014年公司工资表和绩效考核表,证明其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00元、岗位工资1800元、学历工资50元、绩效工资1800元。由许聪审核签字的2017年公司薪酬明细表中则载明许聪的工作岗位为“行政副总”,月工资构成为:定岗工资5450元、工龄工资200元、学历/技能工资100元。由此,公司否认许聪关于其工资标准的主张。
许聪辩称,其发病后一到医院就被接收住院,出院后马上就上班了,不存在多休10天病假的事实,即使扣除住院期间病假工资,也只能扣除工资总额30%的部分。此外,公司承认其工作期间无需记录考勤,其多年来持续加班未记报酬是不合理的。
公司无法举证证明
法院支持员工主张
结合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大兴法院审理本案的毛希彤法官说,对于许聪在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的出勤情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本案中,许聪的工作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但其无需记考勤,公司主张其因心脏病在2016年9月1日及此后有累计半年没有上班,公司因效益问题需与其重新确认工资标准,故未向其支付2016年9月1日及此后的工资。在许聪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公司应就许聪在相应期间的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许聪因病休假期间,法院结合许聪入院记录中记载的现病史和出院记录中记载的诊疗经过,酌情确定许聪因病需要休息暨病假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9日至2016年12月9日。据此计算,公司未向许聪支付工资的时间长达21个月有余,即便按照公司的说法,也仅能扣除半年时间。由于公司无证据证明在其他期间提示或催促过许聪到岗上班,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基于此,法院对公司主张的许聪在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和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5月16日未出勤的主张不予支持,并认定许聪在相应期间正常出勤。
对于许聪的工资标准,虽然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格证明许聪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余元,但许聪对此予以否认。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许聪提交应聘表和谈话录音予以证明。其中,应聘表中公司董事长签批处有“同意。工资2万元整”字样,公司主张“工资2万元”不是董事长书写并就此申请鉴定。经鉴定,“工资2万元整”与样本上的相同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且与董事长的签名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书写形成。毛希彤法官认为,依此来看,不能否认许聪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谈话录音的双方为许聪与公司财务部经理和负责人。其中,许聪与公司的财务部经理就欠薪问题进行核对,许聪提出了自己的算法,同时又明确告知财务部经理“按你的算”,财务部经理查询核算后称“百万富翁唉”,“96万9千5百”。许聪在与公司的负责人就欠薪问题进行沟通时,许聪表示其月工资为2万元,公司的负责人认可拖欠工资的事实,但称“我都不知道月工资是2万元,我以为是1万呢”。公司认可谈话录音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毛希彤法官说,虽然公司不认可许聪主张月工资标准,但结合其在公司的工作岗位,每月5000余元的月工资标准与社会通常认知的水平,以及公司负责人认知的水平明显不符,该情况结合许聪与公司发生工资争议所涉的期间,以及公司的财务部经理对拖欠许聪工资数额的核算情况,足以认定许聪的主张更为可信,故认定许聪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员工胜诉获赔百万
根据法院认定的许聪的工资标准及查明的公司向许聪支付的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工资支付情况,法院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许聪上述期间的工资。由于仲裁委裁决的数额高于法院核定的数额,法院予以调整。
许聪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报销费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之间没有就报销费用事宜进行书面约定,在许聪提供报销票据的情况下,公司在每月会为其报销1000元的加油费和300元的通讯费。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公司还应补足相应的差额。
由于许聪在2018年度剩余2天带薪年休假未休,公司亦未向其支付相应的工资,故法院判决:公司向许聪支付工资差额523948元、欠薪399081元、报销费用108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0元,各项合计1047507元。
公司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