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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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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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近日,辖区内村民白某前来百善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法律问题。原来,白某是一位准妈妈,她的丈夫李某于年前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婚后,二人购买了两套房产,一辆车,还有一部分存款。另外,故去丈夫李某的父亲早已去世,母亲健在。现在白某想将房子和车子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因此来工作站咨询应该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区分出李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上述婚后财产一半应当为白某所有,另一半作为李某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李某的母亲也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0条,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由于李某的父亲早已去世,因此李某遗产的继承人除了配偶白某之外还有李某的母亲,白某想过户还需征求母亲的意见。

第三,应当保留白某腹中胎儿的继承份额。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其母亲、妻子白某及胎儿共同继承。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白某逐渐明白了相关法律规定,并表示将询问母亲的意见,然后再做相应处理。

工作站提示

在遇到遗产继承问题时,一般情况下,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问题,但胎儿的权利很容易被忽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情况下,法律将其出生时间提前,视胎儿已出生,使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得以享受民事权利。倘若胎儿娩出时是死体,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之前为其保留的份额将继续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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