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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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内摔伤 因未参保由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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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内摔伤 因未参保由单位赔偿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我从事货物运送业务,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间,我在向顾客运送货物时,不慎摔伤并落下九级伤残。由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使我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我要求公司进行赔偿。但公司认为我尚在试用期内,其无需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加之伤害的发生与我自己违章超车有关,所以,公司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卢珠玲

卢珠玲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的情形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你恰恰是在上班期间、执行向顾客运送货物任务时受伤致残。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指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就是说,工伤的认定并不过多地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存在三种情形之一时,才不按工伤处理。除此之外,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都能享受工伤待遇。而本案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

另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

与之对应,虽然你尚在试用期间,但并不排除公司已经对你用工,不能否定彼此已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能以你尚在试用期为由,拒绝为你办理工伤保险。

再者,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未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待遇自然由公司承担。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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