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李某老母年近八旬,加之半身不遂,既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也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近日,李某见老母有高烧、咳嗽等症状。遂以怀疑其患上难以治愈的恶疾为由,用平板车将其放置在数公里外的公路边,任其自生自灭。
李某此举导致其老母饥寒交迫,生活陷入绝境。经乡村干部一再教育,李某仍拒不改正。请问:李某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沈夏荷
沈夏荷读者:
李某已构成遗弃罪。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也指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无论是对年老的父母,还是对身有残疾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表明:“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如果子女违反赡养的法定义务,则可能涉嫌遗弃罪。
具体来说,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赡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赡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等。
与之对应,李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其老母因年老、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客观上需要李某承担赡养义务。
另一方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李某借口怀疑其残疾老母感染恶疾,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对经济上需要供养、生活上需要照料的老母置之不理,无疑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
再者,李某老母因为被遗弃而饥寒交迫,生活陷入绝境,李某经乡村干部一再教育仍拒不改正,理当受到法律严惩。
颜梅生 法官